义乌市日用百货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义乌市日用百货行业协会。
第二条 性质:本协会经市社团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注册,是由义乌市从事日用百货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赢利性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
第三条 宗旨: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积极发挥协会的集体力量,促进提高会员单位的经营和管理水平,提高行业整体水平,为义乌经济快速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组织原则: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义乌市经济发展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义乌市民政局。本协会组织原则为: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筹经费、自主会务、实行行业自我管理、自我协调、自我约束。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义乌市经济发展局3楼,联系电话:5521236,协会办公地点和电话以后可根据需要依法变更地点。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法规,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职能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制定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沟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及时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为企业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二)制定行规、行约,健全自我管理机制,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竞争发展的氛围,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间的关系。
(三)组织行业技术人员培训、优质产品评选;向国家有关技术、质检部门申报和推荐企业产品的工作。
(四)建立协会信息网络,收集国内外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的情报,及时反映市场情况、行业动态,提出解决行业共性问题的建议。
(五)按照行规、行约对本行业产品质量进行指导和监督,承担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团体委托本协会办理的事项,积极开展有益于行业巩固和发展的活动。
(六)组织会员企业的联谊和考察活动,增进企业之间的相互交流,使会员企业增长见识,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
(七)开展诚信经营教育,杜绝经营、制造假冒伪劣产品;引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鼓励企业走向品牌化经营。
(八)引导企业走国际化经营道路,组织开展外贸专业知识的培训和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日用百货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都可以申请加入成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和组织活动;
(三)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有要求协会为会员单位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和其他依照章程享有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但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应承当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和本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按时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尊重其他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制止不正当竞争,发现这类苗头应及时报告本协会;
(五)自觉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三
次以上(含三次)不参加本协会组织工作和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单
位由于下列原因,可以申请退会或由协会予以除名:
(一)企业关停并转;
(二)依法宣布破产,依法被撤消;
(三)连续一年以上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
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
为有必要或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执行机构,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大会负责。首届理事会成员候选人由筹备小组提名,报请业务主管部
门审核批准后,由会员大会表决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聘请本会的名誉会长、顾问和聘任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
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
召开。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本协会的核心机构。常务
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七至九人、秘书长一人、副秘
书长若干人组成。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四)审议通过向会员大会报告的本会工作报告草案和财务预算报告草案,提交理事会审议;
(五)制定行规、行约和本会管理制度草案,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六)决定聘请本会的名誉会长、顾问、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建议名单,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七)决定聘请协会正、副秘书长及其它工作人员;
(八)制定理事会工作机构设置和工作机构职责方案,提出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建议名单,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九)决定理事会各工作机构人员的人事安排;
(十)提出本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标准的建议,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十一)审查新会员发展对象的资格,决定发展新会员;
(十二)向各工作机构布置工作任务,协调各工作机构之间的关系;
(十三)定期答复会员的提案;
(十四)代表协会沟通和政府的联系,联系本会的外部事务;收缴会费,管理本会的财务和资产;
(十五)本章程规定必须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行使职权外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免除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职务:
(一)被取消会员资格的;
(二)被会员单位取消会员代表人资格的;
(三)违背章程开展活动的;
(四)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知必须参加的会议或活动,一年中有一半以上次数无故不参加的,或其表现不能胜任其职务的;
(五)拖欠会费,经催交后仍不缴纳的;
(六)违反行规、行约或本会的其他管理制度,在会员中造成极坏影响的,有其他损害本会名誉或违背本会宗旨行为的;
(七)秘书长、副秘书长有上述情形之一,经出席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即可罢免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提名聘请正、副秘书长建议名单;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收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
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
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 程 修 改 程 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
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会。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
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以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3年1月12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